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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发文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不得出现“时令价”

来源:央视网 时间:2023-09-22 14:41:17

据“北京市场监督”公众号消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京津冀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3年中秋、国庆“双节”临近,为了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优化京津冀消费环境,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就规范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提示如下:


(相关资料图)

(一)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开展公平竞争。

(二)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要重点防止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以及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五)

月饼等中秋相关商品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要避免出现贵的商品不标价、标示不清、货签不对位等现象。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行业自律,鼓励简约、绿色包装,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六)

公园、旅游参观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单位,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

(七)

古装旅拍等摄影行业经营者提供服饰租赁、照片拍摄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拍摄套餐所包含的服装套数、底片数量、精修张数、加片费用等均应标示清楚,避免出现隐形消费。

(八)

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九)

宾馆住宿、露营场所、文娱演出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十)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

(十一)

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

(十二)

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保供稳价要求,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十三)

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

(十四)

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十五)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六)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七)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加强自律,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防范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行为。

下一步,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协同监管执法,紧盯投诉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力营造价格秩序稳定、营商环境优良的区域市场环境,助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责任编辑:

标签: 经营者 价格 行为 明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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